若用人机构未能在法定时间限制内(即三十日)就工伤事件进行申报办理,则受伤员工有权在一年的期限内自行前往相关劳动监管机构进行工伤事故申报事宜。根据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用人机构若未按照既定规范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及其直系家属,以及基层工会组织都可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被医学鉴定为职业病之时开始的第一年内,直接向用人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的劳动安全保障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