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2013版),其二十四条之第二款项明确指出:在
劳动者完成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之后,有关上述条款所提及的人员,他们必须遵守一项为期不超过两年的“
竞业限制”规定。具体来说,这些人员不能去同本公司从事同类经营的其他企业工作,也不宜在自己创业时亦从事同类型产品或业务。换言之,竞业限制期限应当严格遵循此规定,若对其违反则被视为无效。然而,即便超过了二年界限,之前未满两年的规定依然保持其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