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离职时未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工合约,并且,如若因此给雇主带来了任何
经济损失,相应的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知,
劳动者具有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以终止
劳务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如果是在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亦可享有的权利为提前3日报知用人单位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之特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