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贵司已经宣告破产且雇员在贵司供职逾整整一年之期,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贵司有义务向其提供一个月份的薪资以作为经济上的补偿性款项。
之所以做出此决策,是由于这部法律明文规定了,每一位依赖于就业合同生活的雇员,如果在某一特定岗位上持续贡献劳动力超过一整年,那么当他们被解雇或被迫离职时,雇主方就有责任按照该雇员在本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每多服务一年即向其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来具体实施经济补偿政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