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法定节假日时,若学校未能按法例安排教职工的休息,那么其行为并不完全违背相关法律,但仍旧有义务支付给相应教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三倍薪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
劳动者从事工作活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薪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给予奖励性薪酬。若用人单位即未安排员工休息又没有给予对应之三倍薪资补偿,这种行为则明显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强制要求。《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