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事宜,应向用人单位所属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提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须从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如用人单位未能按期主动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友、工会组织将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内进行相应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