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学校若未能实行放假政策,虽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却确实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学童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劳动者范畴,故无法被视为该项法律条款中的主体对象。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若是教师在此期间因为工作性质需要加班的话,理论上他们有权要求学校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若学校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教师可选择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