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于劳动契约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在试用期者需提前十五日向其提出辞呈,则该事项为非法行为;而若是在上述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定,在完成试用期并正式转正之后再行提前十五日递交辞呈,那就是符合规范的行为;若在此之前,双方均未对相关事项有所约定,那么劳动者在决定辞职之时便需要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以确保劳动关系的有序终止。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劳动者拥有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离职申请的合法权益,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同样享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权利,以便顺利地结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