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
劳动者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逾时长达一年或以上者,可获得相应
赔偿权益。然而,当出现该现象的原因系由劳动者自身因素引起时,则不得再行主张赔偿权利。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之内且不满一年的法定期间内,依法与劳动者约定并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对该劳动者而言,其有权享有每个月两倍于原
工资的薪酬待遇。若是较长时期(一年及以上)未曾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视作已与劳动者达成稳定持续性的无固定期限
合同关系。正因如此,对于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理应向劳动者支付十一个月的相应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