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述离职原因时,应根据真实情况加以表述,尽可能以含蓄且保留公司形象之方式表达最为适宜。离职申请乃员工针对所在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辞职请求,乃是一种以文字为载体、较为正式的文书形式。所谓“辞职信”,又可称之为“辞职书”或者“辞呈”,乃是辞职人员在正式向工作单位辞去职务时所提交的书面文件。递交辞职信乃辞职人员在辞去职务之际必经的法定流程。关于离职原因的陈述,建议将其控制在不超过100字范围内。就其中的“个人原因”而言,该项辞职理由相对普遍,确实有为数众多的人均曾以此作为解释理由。然而,“个人原因”有时并不便于公开表述,而用人单位亦往往不会对此作过多细究,因此直接坦陈“个人原因”一般并无不当之处,如此既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同时亦能简化处理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