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对于
社会保险以及其参保费用的缴交,并没有任何选择或商议的空间,也不能通过其它方式来代替法定责任。社会保险乃是国家要求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劳动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权益,是每一个雇主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均不得随意违背或变通这一
权利和义务关系。实际上,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参与社会保险的协议,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合法范畴,属于
非法行为,因此是缺乏
法律效力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