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届满时,如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共识,一般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费用,反之,企业则需根据相应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提供经济性补偿。
这是因为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双方双方经过深度的协商与沟通,或者由于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接受了相关的培训和调岗,但依然无法满足岗位需求导致出现这样的结果时,企业会依法向员工发放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在公司任职每满一整年的员工,将会得到相当于个人过去一年平均月薪的经济性补偿,金额上限为12个月。
若任职年限不足1整年,将按照实际工作月份进行折算。
对于患有疾病或遭受
工伤的员工,在
医疗期结束后,若依旧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法适应公司重新分配的工作,那么除了按照前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额外发放不低于6个
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假如员工已经完成了因病或因公受伤而
提前退休或离职程序,并开始享受养老福利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再向他们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