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尽管合同仍保持有效效应,但仍然需要单位能够及时对
劳动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通常来讲,这其中涉及到的步骤主要包括首先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这些工作均需由单位内部负责的人事部门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前往当地劳动局进行处理。
若情况特殊下,单位未能及时完成变更手续,则受雇员工可凭借原先签订的合同向位于本地的劳动局提出
申诉,请求予以协助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