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投保工伤保险期间,若雇佣单位的员工遭受了工伤事故,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同时,若用人单位负有参保工伤保险的义务却未能履行,则应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出强制令,督促其尽快加入工伤保险体系,并补足应当缴纳的那部分工伤保险费。
自欠款之日起,还要按照日利率千分之零点零伍(即万分之五)的比例征收滞纳金。
如果当事人仍旧不能及时缴纳欠款,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欠缴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三(即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间)处以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