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十年员工且需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法例明确指出经济补偿的数额必须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来决定,具体而言每累计工作满一年即给予一个月的固定薪酬作为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前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综合收入。
接着便涉及到被辞退的分类细节问题:
(1)由于过失或者失误导致的辞退。
假如员工在此情况下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或有贪污或是行为不当等不良事实,用人单位则无需承担员工的赔偿费用。
然而这其中的关键在于负责任的举证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证据得以证实并合理合法,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赔偿支付;
(2)对于正常程序下的辞退,需履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
在双方基于平等协商且达成共识之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累积工作的年限确定金额以作补偿,每满一年便须支付一个月的固定薪酬,若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而不足全年时,将视同一年年资处理;
但对于少于六个月的工龄,则代之以半个月固定薪酬的补偿。
在补偿最高限额上,不得超过历年平均工资的十二个月数量。
同时,如果此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需按照劳动者的累积工龄,适用双倍赔偿的原则支付赔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