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劳动法律制度中,试用期被明确界定为主体于雇佣关系之中,雇主对受雇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进行考评,同时,员工亦需对雇主的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等因素进行审量的特定期限。
它体现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互选准则和行为方式,有着双重性的特性。
同一家用人单位对应同一名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仅有一次机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如果劳动合同仅仅就试用期进行相关约定,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段试用期的期限将被视为劳资合同期限。
对于三年或者以上的长期性或是无固定期的劳资合同来说,其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