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从事职业后,遇到不满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便选择离职的情形。
然而,依照现行法规规定,此时并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是由于,劳工群体具有随时自由选择离职的权利。
然而,也存在特殊案例,即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门的培训课程,并且双方在此基础上设定了服务期限。
若属于此类情况,那么员工在服务期限尚未达到之前选择离职的话,就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服务期限还未完成部分所须分担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