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期内,广大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其欲辞去工作的意愿,此类辞职消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明确批准。
然而,在通知期满后的第三十天,用人单位应当完成向该员工的工资结算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务安排。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未遵守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规定而擅自离职,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作为回应,用人单位有权索取因劳动者不按规擅自离岗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但用人单位若在劳动者自动离职之后拒绝发放工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是不可被接受的。
对于遭遇此类困境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可以采取两种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那就是请求支付欠薪:
首先,劳动者可前往当地劳动局进行劳动执法投诉;
其次,亦可选择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追偿应得的工资收入。《工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该劳动者赔偿,赔偿金可从该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工资小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该按当地最低工资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