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所带来的诸多负面效应包括:
同工待遇不等的现象严重,
劳动者很可能遭受盘剥;
派遣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无法得到应有的
保证;
派遣工在职业道路上缺乏晋升空间和机会;
部分雇主在为派遣工提供福利时有所保留甚至完全忽略;
派遣工在组织中无法找到归属感,这对于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部分雇主利用国家法律和
法规的漏洞,大量招聘派遣实习生,不仅大规模获取了廉价劳动力资源(降低
工资水平至异常低下的地步),同时还成功逃避了缴纳
社会保险的责任;
一些劳务派遣中介机构为了追求巨额利润,采取不正当手法,利用劳工在异乡工作的困境,与其签订对他们不利的住宿条款,并收取高达数千元的押金;
派遣工的基本生活住宿设施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劳务派遣管理机构身兼两职,既是比赛者,又是评定者,未能实现公正透明的垂范,这将深刻损害到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