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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不签书面的吗

毫无疑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当满足了设立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定条件并且签署了相应的书面协议以后,劳动关系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指雇主与工作者间约定了无确定的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类型。
如果双方都愿意,他们之间可以订立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员工提出或同意延长或新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除了员工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都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当前的雇主处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
2.在雇主首次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革后重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在该职上已连续工作十年而且距离退休还有不到十年的时间;
3)如果因为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员工又提出要续签劳动合同的话。
此外,第十九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并具备以下的基本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职责;
(三)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四)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规定之外,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约定额外的其它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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