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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劳动合同是否是无固定期限

关于第三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理应尊重其意愿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即使劳动者选择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亦表示同意,那么双方便可依据自愿原则签署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值得留意的是,只要双方均达成共识,便无需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仅在试用期阶段有所规定),进而在后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设定上拥有充分的自由度。
但是请务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经劳动者主动请求,双方协商一致后所签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便于证明用人单位的合法性。
实际上,这两个制度之间并无关联之处,只不过前者是通过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来规范;
后者则赋予劳动者随时可以在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因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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