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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签劳动合同九级伤残怎样赔偿

若施工人员在建筑施工作业环节遭遇人身伤害,且未能与公司签署劳动契约,则可按照下列若干种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当存在真实有效的雇佣事实时,该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一旦被评为工伤事故,便能够依照相关法规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
其次,假如所在单位已经购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工伤赔付则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若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那么错失购买机会的用人单位将会代表其所有和应当负担责任,向受伤害职工给予赔偿;
再者,如果此工伤只涉及到由施工到竣工整个流程而非长期雇佣员工,那么便应由承接这种施工作业的另一方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伙食补贴以及交通饮食住宿费用。
此外,如果需要康复治疗,应当去已与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具体费用需按照工伤保险的诊疗科目目录、药物使用目录及医院服务标准来计算支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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