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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劳动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有效的劳动合同
值得关注和强调的是,只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能够将所载内容以具体及有形的方式表达出来,且该种数据电文可随时被调取查阅使用,那么我们就应将其视作为书面形式来对待。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由于某些特定情况的限制,例如《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被允许采用这个电子文书这种书面形式。
根据这部法规的第3条所述,有三大类别情况明显不适用电子文书,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涉及到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
其次,例如涉及停止供应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服务事项的;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明定的关于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刑事案件
但是,对于电子劳动合同来说,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来看,这并未构成明确禁止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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