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广大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之后,由于其对于进行残疾登记以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需求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纠纷,此时,他们便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相应的仲裁服务。
在接受仲裁请求并展开工作后,仲裁委员会将会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为劳动者进行伤残鉴定。
此后,根据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将为您提供全面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若各位劳动者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话,依然有权利依法选择启动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各位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所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伤残鉴定有疑虑,应该知晓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是无法行使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而是应该遵循仲裁的流程继续进行下去。《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