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才派遣制度,乃是通过专业的人才租赁机构达成的
服务合同或
劳务合同为基础的服务交易模式。
该租赁机构将会与用人单位以及派遣人员分别签署相应的人才
租赁协议及人才派遣合同,目的在于明确界定在租赁期内各方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责任。
在租赁期内,用人单位与被租赁人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人事隶属关系。
实际上,人才派遣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完全
租赁方式。
即由租赁机构全权承担员工租赁服务的所有环节,包括人才的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评估以及薪酬福利管理等各项事宜;
其次,转移租赁方式。
该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自行完成人才的招聘筛选、培训工作,待员工符合一定标准之后,再由租赁机构与其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随后租赁机构负责员工的薪资待遇、福利政策的提供及针对
劳务纠纷进行妥善解决等相关事务;
再次,减员租赁方式。
该方式允许用人单位对于自行招聘或者已录用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向租赁机构;
最后,试用租赁方式。
该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阶段将新聘用的员工转让至租赁机构,采用租赁形式进行试用期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