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用人单位及
劳动者共同认同后,双方可商议签署仅维持数个月的
劳动合同。
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阐释了有关劳动合同签署的具体事宜。
劳动合同采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探讨达成共识,并且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则双方分别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方式来确认生效。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
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
类别包括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设定期间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中商定的合同结束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签订此类型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皆同意无需设定确定结束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样地,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取得共识,他们便能够签署此类的劳动合同。
然而,有以下特殊情况,劳动者提出或同意延续、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要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
(一)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
(二)当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发生改革改编为新设立的公司,那么,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已经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不到十年,他们也应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假设连
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未触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况,继而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自雇佣劳动者之日开始起满一年后,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并送达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就等同于被认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商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即作为劳动合同结束期限的合约。
举例来说,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取得共识,他们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