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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被挖走可以与其签竞业限制协议吗?

【问题解析】
1、职工被挖走时,单位认为职工符合竞业限制的,可以与其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的约定标准:
(1)职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职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
(2)对价的补偿性。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职工的自由择业及获得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给予职工一定的补偿费。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与职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对于职工施加的是不利的限制。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企业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来补偿职工由于就职被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3)注意明确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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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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