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合同期满,若单位不续签,劳动者可主动与单位沟通经济补偿事宜,明确告知单位需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劳动者要准确计算自己的月工资,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三)若劳动者自己提出不续签,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