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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业绩不达标被辞退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赔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绩效考核的目标不在于辞退,但是可以将员工产生差异的体现出来。可以作为人事管理,薪资管理的依据。但如果只想因为绩效不合格辞退,即使是普通非特殊情况的员工直接辞退与也是不妥当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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