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方式为本人工资乘以9。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助。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三)医疗及相关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单位未缴社保的责任。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