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个人由于
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
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个人或其
近亲属可以持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书面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
2、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
仲裁、
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