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履行了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者的
工资获得权和
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
处罚性手段。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构成
劳动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
逾期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