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在我单位领取
工资又退回算,退脏不能免除其责任,只不过可以降低
处罚力度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
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尤其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
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