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单位未提出异议且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的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