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酒店与小时工不是必须要订立书面的
劳动合同。双方也可以协商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并且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后酒店不需要向小时工
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