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治疗费用: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3、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发生该项费用,由于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额外费用,该项费用与
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具体标准民政府规定。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四、停工留薪
工资:
1、职工由于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五、
护理费用:
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
病假证明的护理时间,护理人数为准。
②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