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应自
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
仲裁庭,进行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
二、首先,由首席
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三、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
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1)当事人陈述。
(第2)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
证言。
(第3)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
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第5)宣读勘验笔录。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