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遣散费在法律层面对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其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未扣除任何费用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2)实发工资是应发工资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等后的实际到手金额,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这是因为经济补偿需体现劳动者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扣除项属于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不应从计算基数中扣除。
(3)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应发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规定既保障了高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也避免了用人单位因过高补偿产生过重负担。
提醒:
劳动者在主张遣散费时,需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按应发工资计算基数,若发现按实发工资计算的情况,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