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
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按劳动者的原待遇支付薪水,如果用人单位停发薪水,隶属法律限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违法做法,劳动者能够去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申请仲裁,劳动局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待遇。
2、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
意外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