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纠纷的
仲裁裁决如果没有下列
可撤销的情形,且
当事人期满未
起诉的,一直有效:仲裁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
伪造的;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