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资料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员工故意毁坏公司资料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造成较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以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
刑事责任。
2、《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应予
立案标准: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