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确保公示期达到规定天数。
(二)施工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返还保证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结清农民工工资。
(三)若审核无拖欠工资情形,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
(四)若审核发现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施工单位先清偿拖欠工资,再按上述流程申请退还。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条虽未直接对应退还情形,但体现了保证金专款专用及后续合理退还的原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