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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三年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无赔偿

邱** 福建-福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2.12 07:27:49 488人阅读

员工三年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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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三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情况因主体和条件而异。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员工拒绝,此时无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员工自主选择且单位无过错的原则。
(2)若用人单位降低约定条件,员工拒绝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障员工权益,防止单位通过降低条件变相迫使员工离职。
(3)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也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单位主动结束劳动关系,应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保障。
(4)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三年合同到期一般支付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提醒:员工遇到合同到期不续签情况,要注意区分责任主体和条件,以确定是否应获得补偿,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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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可先明确用人单位对于续签合同的态度和条件,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而自己不同意续签,就没有赔偿;若用人单位降低条件或主动不续签,可要求经济补偿。
(二)计算经济补偿时,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三年合同到期,一般能得到三个月工资的补偿,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若与用人单位就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2-12 09:5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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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三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情况不同。若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员工拒签,无补偿。

2.若单位降低条件,员工拒绝续签,单位要支付补偿;单位主动不续签,也需补偿。

3.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三年合同到期,一般补偿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025-12-12 09: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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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三年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而员工拒签无补偿;用人单位降低条件或主动不续签,需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员工三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情况不同。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员工不同意,这种情况下没有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约定条件,员工拒绝续签,或者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三年合同到期一般就是支付三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遇到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08:5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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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三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情况需依据不同情形判断。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员工不同意,无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条件员工拒绝,或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三年合同到期一般支付三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是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解决措施和建议:员工应了解自身权益,合同到期前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续约情况。用人单位若不续签,应明确告知员工补偿事宜并依法支付。双方在沟通与处理过程中要遵循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2025-12-12 07:34:54 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婚姻无效的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做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二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时仍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书。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而申请撤销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日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只有诉讼程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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