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有《
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上述事实及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2、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
或者用人单位满足特定法定
裁员条件需要裁员的,经过必要的申报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
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2倍,简单的讲就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4、由用人单位提出,但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