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
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还要至少保存2年备查。从“出具
劳动关系证明”、“文本”、“备查”等语义上,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证明应采取书面文本形式,所以采用电子邮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注意:以电子邮件发布通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