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个人原因
辞职的,当然拿不到
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
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
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
赔偿公司的
经济损失。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
违法行为“
被迫辞职”的,公司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
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
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
欺诈、
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