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劳动仲裁的基础审理期限。从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四十五日内需审理结束。若案情复杂,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十五日,且仲裁委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此正常情况下最长六十日内会有结果。
(二)注意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的情形。实践中,送达仲裁文书、鉴定等所需时间不包含在上述期限内,可能导致实际处理时间延长。
(三)了解不服裁决后的后续时间影响。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向法院起诉,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整体时间会进一步延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