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
当事人提供或补充
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
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
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最后,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
仲裁庭或
仲裁员主持,对
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
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