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应收集能证明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和搬迁赔偿时使用。
(二)工厂搬迁后,若觉得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要积极与工厂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
(三)若协商不成,工厂要解除劳动合同,需确认工厂是否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按工作年限索要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