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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无约束力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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